各县、区环卫主管部门、固废处理监管中心:
为进一步规范垃圾清运车辆进入垃圾终端处置备案事项,经研究,从2018年9月1日起将垃圾清运车辆备案事项交由固废监管中心负责,现将规范垃圾清运车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县、区环卫主管部门直管的垃圾清运车辆备案,由县、区环卫主管部门向市城管委申请备案。
二、县、区农村垃圾主管部门(如农工部、新农办等)直管的垃圾清运车辆备案,由县、区农村垃圾主管部门向市城管委申请备案。
三、社会单位自运垃圾清运车辆(含委托环卫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车辆),由社会单位向辖区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备案,经批准同意后,由辖区环卫主管部门向市城管委申请备案。
四、上述备案申请由申请单位提交固废监管中心备案,固废监管中心在收到申请备案后,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实车辆是否符合密闭运输要求,是否符合垃圾调运范围,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备案,对不符合要求的,责令限期整改。固废监管中心每月将更新的各县、区垃圾清运车辆备案台账报市城管委环卫处。
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
2018年8月23日
(主动公开)
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印发